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仍无法到案接受传唤,根据实际情况,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实施拘留或者进行逮捕。
倘若犯罪嫌疑人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则可视为逃避侦查,这有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或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等违法行为。
因此,司法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若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或逮捕之后依然拒绝配合传唤工作,那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构可以对其实施更进一步的法律手段,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持续进行侦查、提出公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拘留传唤最长时间多少
1、传唤所涉及的持续时长不应超越十二个小时;
2、然而,若在特殊情况下如案件性质极为严重且复杂,以及需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相关措施,则传唤的持续时长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3、同样,也严禁通过连续传唤的方式来间接限制或者监禁犯罪嫌疑人。
4、在传唤及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其享有充足的食物供应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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