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无人员伤亡会不会判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条款,危险驾驶罪这一犯罪行为的成立并非必需涉及到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后果。
只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存在如追逐竞赛式开车、喝酒过量后驾车、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超速行驶、违反规定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等情况之一时,便有机会触犯危险驾驶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其中包括两方面的惩罚:拘役以及罚金刑罚。
因此,即使实际上没有对他人生命及财产形成直接损害,但只要是以上述列举的任意情形驾驶机动车,都极有可能会被判定犯下危险驾驶罪,从而受到拘役以及罚金的双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条件,并不严格要求必须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依照该法条,驾驶员在道路上实施例如追逐竞驶、酗酒驾驶、过度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各种危险行为,都有可能被判定为触犯“危险驾驶罪”,并因此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等形式的刑事制裁。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没有实际产生任何损害,但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已经具备足够的危害性,足以触发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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