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先关押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确系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性措施,仅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法律规定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是否须在关押之后才能实施,然却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形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体状况来裁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这种措施。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要求,比如可能面临较轻刑法惩罚、身患重大疾病、正处在孕期或是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则应当斟酌采用此种方式。
然而,若是不具备实施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若实施取保候审可能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有可能首先被关押起来。
因此,究竟是先关押还是先实施取保候审,完全取决于每一个个案的个别情况以及司法部门的专业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先交钱后放人吗
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倘若选择支付保证金方能获允暂时解除羁押状态,那么在缴纳保证金之前,相关人员必须先行解除羁押;
然而,倘若选择由他人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便无需承担该项费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申请取保候审者必须向司法机关提交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此外,保证金金额的设定还需考虑到多项因素,诸如被取保候审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及性质、犯罪情节、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大小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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