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被定义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将被关押人进行强制性的释放,旨在确保其不会逃避法律的追究。
关于认罪认罚这一概念,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刑罚。
至于是否需要签订认罪认罚书,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判断。
在认罪认罚制度的框架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机会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达成认罪认罚的协议,进而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效果。
这类协议通常包含认罪认罚书的签署,以此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证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书的签署并非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在上述法条中有详细规定,包括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害性、身体状况、羁押期限等多方面因素。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便可提出申请,并不一定需要签署认罪认罚书。
总而言之,是否签署认罪认罚书并非决定能否取保候审的唯一要素。
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便未签署认罪认罚书,同样有权提出申请。
反之,若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便签署了认罪认罚书,也未必能够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认定自首吗
在申请取保候审期间,若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此类情况则无法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一个人在犯罪活动之后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如实交代,这才符合自首的定义。对于那些选择自首的罪犯,法律会给予他们适当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或从轻处罚。尤其是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罪犯,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司法体系在特殊情形下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赋予特定范围内的被羁押人员应有的人身自由,但同时也必须确保他们永不逃避法网的追究。而在法律领域,所谓“认罪认罚”是指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或被告方对于其所犯之罪行加以坦白承认,并且愿意承受相应刑罚的一种态度和行动。尽管诚然签订认罪认罚书可以有力地证明当事人自觉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这并不是取得取保候审许可的先决条件。取保候审的批准取决于诸多复杂因素,如可能判处的刑事处罚程度及案件所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等。因此,只要满足相关规定,即便尚未签署认罪认罚书,当事人仍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即使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条款的要求,法院同样无法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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