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无期可以假释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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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无期徒刑犯在服刑十三年以上,遵守监规、积极改造且无再犯风险,可申请假释。但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者除外。贪污受贿罪犯理论上可申请假释,但需经法院审查和最高法院核准。若不属特定暴力犯罪,可考虑假释;否则,无假释资格。
受贿罪无期可以假释吗

一、受贿罪无期可以假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被判处于无期徒刑时期的犯罪者们,若能在其实际执行的十三年以上的期限内,自觉严格遵守狱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思想教育与改造,确实具有真诚悔过的良好表现并无再次犯下更为严重犯罪行为的潜在威胁时,便可获得假释的资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样明文指出:对于那些因故意谋杀他人或强行奸污妇女、抢劫财物、实施绑架纵火、爆炸、以危险物品投掷公共场所或是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罪犯,均不得予以假释。

尽管受贿犯罪并不属于上述所列举的暴力性犯罪范畴,然而,假如贪污受贿罪被判处在无期徒刑的惩罚之中(同时满足实际执行刑期达十三年以上、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接受思想教育与改造、确有悔悟深刻的良好表现以及没有再次犯下更为严重犯罪行为的潜在威胁等等这些必要条件),那么从理论角度来看,罪犯是有机会申请获得假释的。

然而,关于是否批准给予犯罪者假释的问题,仍然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依照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审查后作出决定,可能还需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核准。

因此,对于贪污受贿罪的罪犯能否获得假释的问题,我们需要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法院的判决结果来做出判断。

如果贪污受贿罪属于非暴力性的犯罪行为,而且并不涉及到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特定犯罪类型的话,那么从理论上讲,我们是可以考虑给予罪犯假释的可能性的。

反之,如果贪污受贿罪属于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特定犯罪类型的话,那么罪犯将无法获得假释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受贿罪无期徒刑判定标准包括什么

在实践中,受贿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金额通常为三百万元或以上。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受贿款项高于三百万元即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此类情况,可依法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罚金。对于多次实施受贿行为且未经处理的情况,应按照其累计受贿的总金额进行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如在服刑期间的13年内表现良好,始终遵循监狱规章制度,并积极投入到改造过程中,且证明其具备显著地降低重新犯罪可能性的能力及可能性,则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假释申请。然而,对于那些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罪犯,则不在假释范围之内。此外,虽然理论上贪污受贿罪犯也有可能获得假释,但这需要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以及最高法院的最终批准。如果罪犯所犯之罪并非属于特定的暴力犯罪类型,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假释的机会;反之,如果罪犯所犯之罪属于特定的暴力犯罪类型,那么他们将失去假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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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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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共同受贿,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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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在犯罪主体与罪名的认定上都不存在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在于共同的故意如何认定。这里须先说明一点的是,有些参与共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自身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都利用了自身的职权,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的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只有其中一人利用了职权,则在实质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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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以交易形式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论处。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论处。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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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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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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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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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数额。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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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意见办理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罪的有关规定和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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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各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根据刑九的修改,罪的量刑和罪的一样,有所改变,以下是相关法律,您可以作为参考。根据《[lw@]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lw]》第条,、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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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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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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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刑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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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申请假释,受害人不同意犯人假释,是不是代表假释不通过
[律师回复] 假释不是罪犯提出,也不需要受害人同意,是有部门向申请,裁定。
刑法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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