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属三类犯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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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分为三个等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自对应不同的刑期和罚金。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简单归类为“三类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属三类犯吗

一、信用卡诈骗罪属三类犯吗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归属于第三类型犯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判断。

该法条指明了在面临不同的犯罪数额及严重情节时,信用卡诈骗罪将被划分为三种不同层次的刑罚: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

每一档次所对应的刑期与罚金数额均有着明确的规定。

因此,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应当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裁量和判定,而非简单地依据"三类犯罪"这样的宽泛概念加以区分和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所涉及的刑事处罚,是依照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额度之大小,区分为三个层次: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三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分别对应着相应的刑期及罚金标准。因此,在实际处理信用卡诈骗案时,必须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纳为“三类犯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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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别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从理论上看,它们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区别主要是:
  
(1)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
  
(2)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
  
(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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