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属三类犯吗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归属于第三类型犯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判断。
该法条指明了在面临不同的犯罪数额及严重情节时,信用卡诈骗罪将被划分为三种不同层次的刑罚: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
每一档次所对应的刑期与罚金数额均有着明确的规定。
因此,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应当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裁量和判定,而非简单地依据"三类犯罪"这样的宽泛概念加以区分和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所涉及的刑事处罚,是依照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额度之大小,区分为三个层次: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三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分别对应着相应的刑期及罚金标准。因此,在实际处理信用卡诈骗案时,必须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纳为“三类犯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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