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立案之后,并不是绝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明确规定,在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存在符合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时,便可依法对其先行拘留。
这就意味着,倘若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或者案件的实际情况允许的话,公安部门有权选择不对其实施刑事拘留,而转而采取其他相应的法律手段,例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等。
因此,在立案之后,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主要是由具体案情以及公安部门的判断来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立案后必须要取保候审吗
在立案之后,申请并执行取保候审并非必须的程序。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针对那些被判定可能会受到较为轻微的刑罚、且其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关于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来做出决定。若司法机关认为嫌疑人无需被羁押,不会影响到案件的调查工作,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就可以考虑不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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