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需要取得谅解书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
此条款明确指出,在以下四种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却并未将谅解书视为取保候审的必备要件。
因此,是否需要获取谅解书并非是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解除羁押措施候审事宜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完整地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再次,收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若未能获批,则需立即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最后,如果司法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他们将要求被取保候审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会告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专有条款第六十七条进行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在处理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方面,并没有硬性规定申请人必须获得被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谅解书。这一条款明确列出了四个特殊情境,在此种情况下,由公安部门、检察机构和人民法院共同行使权力,对涉嫌犯罪的个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执行措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谅解书并未被明确列为取保候审的必要前提条件。因此,是否需要取得谅解书,并不是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