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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无论判处的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方式,其刑期均会自判决正式执行之时起开始计算。
若在此判决执行前已被依法拘留或羁押,则拘留或羁押的期限可予以相应的刑期折抵,即每拘留或羁押一天便可视为刑期减少一天。
因此,当涉及到逮捕后被判刑的情况下,判决执行的具体日期应首先得到明确,随后再根据拘留或羁押的实际天数来进行相应的刑期折抵。
经过折抵之后,剩余的刑期将严格按照判决书所载明的内容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逮捕后判刑可以缓刑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所规定,被依法逮捕后的被告,如若符合特定情形,依然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所谓缓刑,即对于那些触犯刑法却不必立即面临刑事处罚的罪犯,给予其在一定期间内,附着相关条件,暂缓履行原判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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