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普通民间信贷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范畴,并不轻易触及到刑事罪责层面。
然而,当民间借贷活动当中存在着欺诈、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等违法行为,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贷款方或者放款方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法,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且涉案金额较大,那么他们将面临诈骗罪的指控;
而如果在签署、执行贷款合同时,贷款方通过类似手段从放款方处获取财产,且涉案金额同样较大,那么他们则可能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因此,如果民间借贷行为被怀疑涉及到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那么贷款方或放款方都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的风险。
至于是否会实际实施拘留,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
若贷款方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且相关证据确凿无误,那么司法机构很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民间借贷能打几次官司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五款规定,若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到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法院应对此予以判定并驳回起诉请求,同时需将相关线索以及证据资料移交至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进行处理。如公安或检察院对于此类事件不予立案调查,或者在立案侦查之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确定不存在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当事人有权针对相同的事实再次向法院发起诉讼,法院对此应予以接受。因此,依照该项法规,民间借贷行为可多次发起诉讼,只要每次发起诉讼所依据的并非同一犯罪事实,而是源于同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方面或阶段即可。举例来说,倘若最初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然而后续法院又判决不构成犯罪,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利基于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或履行状况再次发起诉讼。每一次的诉讼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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