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材料会交检察院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某人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对其的审讯工作。
如若经过审讯确定不应对该犯予以羁押,则必须立刻将其释放,同时出具相应的释放凭证。
然而,此条文并未明确提及刑事拘留所收集的资料是否需要移送至检察院。
然依循刑事诉讼的常规流程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通常会在执行拘留后开展详尽的侦查工作,并将所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递交给检察院,以便后者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
因此,可以推断出刑事拘留所收集的资料极有可能会被移交至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材料多久到公安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之后,负责案件侦办的公安机关必须在最短的24个小时之内完成制作和向当事人或其家属、所在单位发送拘留通知书的工作。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时间并不包含从拘留现场将相关材料运送到公安局内部进行流转所需的时间。实际上,由于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具体的材料抵达公安局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大致范围在拘留后数小时至一整天之间。请各位务必理解,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参考标准,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