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款的规定,涉及到的刑事案子应当交由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定。
然而,如果经由被告人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更能符合实际情况和公正原则的话,那么就可以由该地区的人民法院接手办理此类案件。
所以,从理论上讲,对于故意伤害这一类的恶性犯罪行为,无论是发生在何处,均可由案发地点或者被告人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决。
当然,如果法院经过深入研究和权衡后,认为在被告人常住地进行审判更为妥当合适的话,那么他们同样有权将此案转交给被告人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故意伤害罪七级能判几年
对于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为恶劣,致人重伤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极端残忍手段导致受伤者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者,则需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二十五项之规定,针对刑事案件,在原则上理当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作为审理机关进行审理;然若考虑到被告人常居所地法院审理案件更为妥当、适宜,便允许该法院行使管辖权。尤其是对于诸如故意伤害等形式较为恶劣的罪行,不必过分拘泥于案件发生的地点,犯罪行为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皆可依法行使职权展开审讯活动。为了实现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及公平性,法院具有作出关于案件移交被告人常居所地法院审理的裁决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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