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取保候审需带现金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裁定机构在确定保证金金额之时,需全方位地考虑诸多影响因素,其中包罗万象,例如被取保候审者的人身危害性,案件的实质特征、情节发展、可能面临刑罚的轻重程度以及被取保候审者的经济状况等等。
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界定异地取保候审是否必须采用现金支付方式,仅是提及了保证金应该划入宣告执行机关指派银行的专属帐号内。
换言之,尽管现金支付为常规手法,但是法律并未否定以其它形态的财产或担保,诸如银行保函等,作为保证金的替代品。
据此,异地取保候审是否必须采用现金支付,理应由宣告执行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决定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异地取保候审判缓刑几率
在司法程序中,罪犯身处异地实施取保候审和被判处缓刑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然而,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只有那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从而为他们争取到较大的缓刑机会,然而这并非绝对,其具体的成功率难以精确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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