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霸凌行为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遭遇校园欺凌的行为是否能被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范畴,需要从更学术性的角度对该类行为进行深入剖析,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构成要素的明确规定。
假设这类校园欺凌行为呈现出随意打砸他人、追赶、阻拦、肆意谩骂与恐吓他人、强行索取或无理占有他人财产物品,或是在公众场合制造喧哗,混乱不已的现象,并且其情节足以达到严重程度,从而对社会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这些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
然而,这种认定还需遵循多项因素的综合考量,比如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他们的行为所带来的实际结果,如同期是否有前科等等。
假如行为人的行为尚未达到像“情节极其恶劣”这样的严重程度,或者并未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破坏,那么其触犯寻衅滋事罪的可能性将会降低,甚至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因此,解决校园欺凌问题是否应当定义为寻衅滋事罪,需要根据特定案情所展示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进行详实准确的判断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校园霸凌行为有哪些表现
校园霸凌的具体体现包括那些身强力壮的学生对瘦小无力的同学进行肢体上的侵犯和精神上的打击,使后者在心理和生理层面都遭受极大的痛苦。这种现象往往呈现持续不断、反复发作的特点,而非偶尔发生的孤立事件。实际上,有时候是一个人单独针对另一人进行欺压,也有可能是多名成员联合起来共同欺侮某个个体。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