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刑事拘留三个月怎么办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即便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捕之后,由人民检察机关依然有权针对其是否有必要继续拘禁进行细致审查。假如检察机关判断并判定无须再行羁押,那么他们有责任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相关部门则必须在收到建议后的十日之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若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三个月的刑事拘留后,仍然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拘禁,那么他们就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相关部门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并且将决定结果通知检察机关。倘若相关部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或者处理,那么检察机关便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刑事拘留要什么手续
在执行刑拘之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手续规定:
首先,需要填写一份名为《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文件,详尽阐述相关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资料与采取拘留措施的理由,同时将其呈报给公安机关的高层负责人进行审批、核准,然后由该负责人签署发出拘留证的指令。
其次,根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规定,应向被拘留者展示这份拘留证书,并以正式的口吻宣读对其执行拘留的命令。
再次,需责令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亲笔签名或者加盖印章,以示确认其接受拘留之事实及其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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