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确定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比例,但是这必须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合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害,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要求对违约金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弥补其实际损失。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害范围,则受害方也可提出申请,请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因此,对于欠条违约金的认定,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以及实际产生的损失来综合判断。
只要违约金的数额合理合法,并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数额予以执行。
然而,如果违约金的数额明显不合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适当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欠条违约金日息千分之几
关于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违约金,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具体比例,而是赋予了各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权限。
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所约定的违约金、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换言之,若以日息千分之几为标准进行计算,且结果超过上述上限,则超出部分有可能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与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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