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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乃是证据的主要类型之一。对于借贷关系而言,借据即为借款方与出借方之间所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等事项的书面凭证,因此其性质可归类于书证范畴。在民事诉讼程序之中,任何一份书证均需经由法庭审理并确认其真实性之后,方可被视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借据无疑具备成为证据的资格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打官司借条能后打吗
在涉及到诉讼纠纷过程中,作为关键凭证之一的借据与还款协议,其出具时间通常应当在实际借款行为发生之时便已经产生,而非在事情过去之后再进行追溯性的补充填写。原因在于,借据以及还款协议被视作证实债务债权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和证据,若是后期才予以追认,则有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真实性以及可信度,法院在针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将会对其真伪性进行极其严谨的审核。然而,若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及时撰写借据或还款协议,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能够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例如银行转账记录、目击者证词等等,那么法院仍然有可能会判定该笔债务债权关系为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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