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写归还日期的有诉讼期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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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及责任人之日起算。若权益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通常不予保护,除非特殊情况。对于未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据,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提出还款要求之日起算。若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可在三年内起诉。超过三年,除非特殊情况或申请延长,否则法院可能不保护其权益。
借条未写归还日期的有诉讼期限吗

一、借条未写归还日期的有诉讼期限吗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除了某些特殊情形之外。

诉讼时效的计算起始点是自当事人知晓或者应该知晓自己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同时也是自其得知、发现责任人之责任之日起算。

若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之期,则人民法院将保持中立,不对权利人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依据权益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针对借据上并未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若债权人和债务人间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提出还款要求。

这就意味着,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还款要求之日起,诉讼时效便开始计算。

若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还款要求但债务人未能履行,债权人可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借据上未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仍享有诉讼时效,具体来说,即是自权益受侵害之日起的三年内可以发起相应诉讼

然而,若超过了三年之期,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债权人提出延长申请,否则人民法院可能无法对其民事权益提供有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借条未写归还有效期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阐明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此期限除非由法律另行规定。换言之,若借据(借条)上并未明确记载出借方将资金偿还的有效期限,则债权人必须于知晓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受损且债务方出现违约行为之际的三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超过这一期限,人民法院一般会对该项诉求不予受理,除非存在超过二十年的特殊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在借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务必在三年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依据中国现行法例,对于民事纠纷案件而言,法定的诉讼有效期普遍设置在三年,这个期限自原、被告知悉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明确身份之日开始计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权益受侵害事件已经跨过二十年之久,并非所有此类案件都能得到法院的受理与保护,除非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针对那些借贷条款中并未约定偿还日期的借条,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索要借款,从此时起,债务纠纷的诉讼有效期便应开始计算。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在三年内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超过这一期限,除非存在特别的原因或者通过申请延长程序,否则法院可能无法再对其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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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包工头李某自2006年3月起陆陆续续在建材商王某处购买钢材,双方约定每年12月31日结清一次欠帐。2009年12月31日,李某没有按时结清当年货款,在王某的催促下,2010年6月5日,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12300元的欠条,但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2012年7月7日,王某向,要求李某归还欠款。
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在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并未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侵害。只有在债务人拒绝偿还时才是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之时,此时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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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理上讲,欠条是债的书面凭证,产生债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和不当得利等。产生债的社会关系其实就是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对于本案而言,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不能脱离其基础关系而存在,我们在讨论案件的诉讼时效时,不是说欠条的诉讼时效,而是说隐藏在欠条后面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确定有赖于产生请求权之基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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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说基础关系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此时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及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也可理解为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之日。当然,基础关系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基础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在其后出具欠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认为: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三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若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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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目前,理论界主要有“权利可行使说”和“权利主张说”两种观点。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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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该条关于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立法实际采用了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权利人的主观认知,而“权利被侵害”为客观事实。故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中,确定履行期限是关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该条明确了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目前,理论界主要有“权利可行使说”和“权利主张说”两种观点。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前,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不构成违约,故不能主观上推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既然债务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毫无疑问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当由此开始起算。本案中,债务人以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拒绝履行义务属于抗辩权的行使,双方并未真正地将履行期限确定下来,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应起算。而在被告明确表明自己不履行义务时,应当表明债务人已经在否认自己的义务,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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