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自然人借款合同时,如果借款人未能依照约定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所借之款,依据合约或相关法规要求,被告必须按约支付逾期利息以示补偿。
此项法规明确指出,当自然人借款合同中的被告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其需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责任具体表现为按照合约规定或者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自然人借款合同确实存在违约责任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自然人借款合同无效怎么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若自然人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则缔结该行为的主体应依照此法条款,将由此获取到的不当利益进行全面返还;若是无法继续履行返还义务或存在无须返还之情形,应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并以此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为基础,以货币形式给予适当补偿给受害方。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存有过失,导致对方承受了相应的损害,那么过错方就必须对受害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反之,若双方均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就需要各自承担起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事实情况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财产返还、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等诸多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