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泱泱大国的法制蓝图里,诉讼时效这个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即在固定时限内,权益持有者可向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
一旦时间飞逝,权益持有者便失去了借助国家司法权力迫使义务方履约的法定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若诉讼时效期满,则义务方可援引该条款进行抗辩,即当债权人未能在法定有效期间行使请求权,那么在此之后,债务人将有权拒绝履行债务责任。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最后的六个月法定期间内,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中所列举的阻碍因素,使得债权人无法合法行使请求权,被称为“诉讼时效中止”。
待阻碍原因解除后,诉讼时效将会重新起算,为期六个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也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当债权人在有效期内向债务人提出履约要求,对方同意履行;
亦或是出现着与此等行为具有同样法律效应的其他情形,都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范畴。
请注意,一旦发生“中断”,诉讼时效将会重新计时。
综合以上各项因素分析,虽然手中握有借条,但是倘若债权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未曾行使相应请求权,并无中止或“中断”现象存在的话,那么超过法定时效,债权人就将丧失通过国家司法机关迫使债务人履行责任的途径。
但是如若中间出现过中止或“中断”等状况,诉讼时效则会重新起算,债权人或许还有可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有借条超过诉讼时效吗怎么办
若借款合同已经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债务人有权对其拒绝履行债务责任的主张进行抗辩。具体而言,当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时,债务人可据此主张免除支付欠款的义务。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客观因素影响到债权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的情况,则该诉讼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举例来说,倘若债权人因为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受到债务人的强制控制而无法启动诉讼程序,那么诉讼时效便会因此而暂停。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采取了诸如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请求、债务人表示愿意履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等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开始计算。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果借款合同已经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可以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寻求通过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看看能否达成还款协议。如果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作为理由进行抗辩。但若债务人仍然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能需要寻求法律手段加以解决,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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