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违约金条款及数额,其中自然包含了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
因此,在签订欠条时,双方完全有权利就违约金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然而,若违约金的金额明显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依据相关请求,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适度调整和提高。
反之,若违约金的数额过高,则可通过适当降低来平衡双方利益。
尽管违约方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违约金,但其仍然需要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打欠条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然而,其是否构成敲诈的主观意图或者客观行为成为了关键因素。
当受他人胁迫而书写的欠条所构建出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该欠条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相应地,实施胁迫行为的人员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现代法学理论体系之中,关于合同违约与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通常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包括自由地制定违约责任条款及其对应额度,当然,这其中也包括因为延迟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内容。当我们讨论到欠款欠条的签署问题时,每一位参与者都理应拥有决定违约金具体条款的权力。但是,如果经过确认,违约金的额度明显低于实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程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的额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提升。反之,如果违约金的额度超过了合理范围,那么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违约金的金额。即便违约方已经按照原合同约定交纳了相应的违约金,他们依然需要承担起尚未完成的债务责任并继续执行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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