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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借贷纠纷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期限,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时效期为三个自然年度,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该项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点是从权益所有人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以及债务责任人这一事实之时或应该知晓此等事实之日开始计时。
然而,若诉讼请求事项已超过二十个自然年度,司法机关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例如权益所有人依法提出申请并经司法机关批准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方可继续进行审理。
因此,在处理个人借贷纠纷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确保诉讼时效期限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个人借贷纠纷法院受理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文之规定,涉及到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的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法定范畴之内。若原告与所涉案件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冲突,同时也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并且该类纠纷亦在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那么,人民法院理应依法受理此类涉及个人借贷的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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