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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借款人未能按照已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民商事裁判、仲裁或和解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履行,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以对之采取强制措施来促使其履行责任。
而作为判定争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决定以及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文书也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因此,双方都有义务依照这些文件所载明的条款去履行相关义务。
当某人不服从并拒绝履行这些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人的财产,以便用以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涉及债务方面诉讼案的处理过程中,若被告方曾以其拥有的房地产设立了抵押,按照常理来说,该房产业主的义务依然应当包括缴纳物业费用。这是由于物业费用主要是由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限所决定,与设定抵押的权利并无直接的联系。除非在抵押协议中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债权人(如贷款银行或个人)通常不会承担物业费用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以及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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