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婚姻期间借钱不还怎么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由配偶一方私自举债,但最终款项皆被用于家庭日用必需开支,则根据该法典之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项债务即应归属为夫妻双方共有。
然而,假若债权人为证明该借款实实在在地用于夫妻二人之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之共同意愿,即便此笔借款系由配偶一方单独签署,亦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
然而,若该债务已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债务,除非债权人为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之共同意愿。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双方共有,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将依据具体事实情况,对债务性质及责任归属进行裁定。
若法院判定该债务确属夫妻双方共有,则未签署借款协议的配偶一方亦须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反之,若法院判定该债务为配偶一方个人债务,则未签署借款协议的配偶一方可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证据显示其应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姻期间借钱不还怎么起诉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倘若债权人欲对此类借款提起追偿诉讼,则可援引该项条款,将借款方及其实施人之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提交至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若借款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举债,但其借款额度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依照法律原则,此类债务并非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实际上是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需求,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这笔债务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前提之下,债权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债务的性质与用途,同时还需证明借款方的配偶是否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果经由法院依法判决,认定某笔债务符合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那么借款方及其配偶均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总而言之,债权人有权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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