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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
1.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麻风病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有哪些
在众多不应考虑婚姻的疾病中,我们可以列举如下几种:
首先是性传播疾病;
其次是严重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郁症及其他重度精神障碍;
第三种是重度智能发育迟缓;
此外,对于那些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病或遗传性疾病且尚未得到有效治疗的患者,同样应该被禁止结婚;
最后,麻风病也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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