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办结婚证能否委托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二、补办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以下是关于结婚证书遗失后进行补办所需的法律程序及相关材料:
首先,必须具备有效期限范围内的个人身份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录册本(户口本)。
其次,需要提供合照拍摄服务,为双方拍摄共计三份各自尺寸均为一寸的免冠照片。
第三步,依照法律规定须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政府机构或者双方任意一方的长期居所地的婚姻登记部门提出“夫妻关系证明”的开具要求。
最后,携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至前述婚登机关,请求进行相应的补领工作。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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