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可以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提供保证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盗窃罪取保候审条件包括什么
申请办理取保候审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其作为附加刑独立执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也可申请;
第三,若嫌犯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龄女性正处于哺乳期而需要照顾自身和其子女,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应被允许而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的裁定时,有权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然而,为了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提出的保证人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条件。作为保证人,他们必须与案件本身毫无关联,且不能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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