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抵押权随之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要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相关内容,抵押权在执行过程中,固有的属性决定其必须伴随着债权的转让进行,且不能分离单独转让或者用作其他债权的担保工具。当债权得以转让时,相应地,其所附带的担保抵押权也应随之一并转让,但在法律法规或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约定的情况除外。
此外,对于尚处于建设阶段的建筑物抵押,则需进行明确的抵押登记手续。当备案登记完成后,抵押权才能正式生效。关于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若未曾向债务人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这样的转让对债务人均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同样地,无论何种原因,债权转让通知的发出都不能随意撤回,只有经过受让人本人的书面同意除外。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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