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
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
(一)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立即执行还有救吗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定要经历一个严谨的死刑复核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法律规定的免除罪责的因素,那么就很可能会改变判决结果或暂缓执行死刑的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死刑的命令之后,应该在7日内完成交付执行的手续。
然而,如果发现出现以下任意一种状况时,则应该立即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刻向批准死刑的上级法院提交相关报告,等待上级法院作出决定:
1.在执行之前发现裁决可能存在缺陷;
2.在执行之前罪犯主动揭示了重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有显著的悔过表现在先,有可能需要撤销原判,重新进行审判;
3.罪犯正处于妊娠期内。在以上的前两种情况中,当停止执行死刑的理由不复存在时,必须再次向上个判定其有罪并施以死刑的上级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发放执行死刑的命令才可以执行死刑;
至于以第三种状况为由停止执行的案件,则应向上级法院提交申请,申请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重新作出裁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死刑复核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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