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身份证更换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
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二、异地身份证欠钱起诉有效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提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机关在遵循普遍性原则的基础上,通常会将被告所在地区的司法机关认定为案件行使管辖权限的主要场所。然而,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的管辖权。对于持有异地身份证的被告来说,证件上显示的地址有可能与其实际习惯性的居住地不同。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原告针对异地身份证持有人的特定债务问题决定发起诉讼,那么他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将争议提交至被告实际存在的住所地或者其长期生活的经常居住地的任一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因此,异地身份证持有者因欠款行为引发的纠纷,其提起诉讼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原告有权依据被告的实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具体情况,灵活选取最有利于自身权益保障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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