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起诉离婚证据
1、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等相关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女方起诉离婚男方能要回彩礼吗
若女方作为原告要求离婚,男方原则上难以索回其支付之彩礼款项,仅在存在如下特殊情况时方可例外:
首先是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在于虽然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未能共同生活;
最后则是在婚前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且导致自身生计陷入困顿之时。
然而,在上述三种情形中较为复杂的是,对于彩礼的返还必须建立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女性在上诉离婚阶段所需提供的资料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能够实证由某一方承担抚养孩子的优势所在的相关文件,例如儿女的户籍信息、出世证明或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其次是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失去修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证据,比如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提供司法鉴定结果、警方出警记录以及目击者等人的见证等相关材料;最后,对于婚姻存续期内涉及的共同财产,同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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