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情况,如果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并且超过了3个月仍未归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用于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