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条件构成恐吓罪
没有恐吓罪这一罪名,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的行为。
恐吓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对方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情节严重者会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什么条件构成挪用资金罪
首先,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借助其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应属于所在单位的资金挪用于自己或他人的用途,且此种行为导致金额达到较大规模,并且在连续三个月以上未能偿还;
其次,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和收益权;
再次,从犯罪主体来看,此类犯罪的实施者通常是特定的人群,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最后,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刑法体系中并未设定独立的“恐吓罪”这一罪行。而所谓的恐吓,通常指一方以针对他人正当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领域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致使相对人产生心理层面的恐惧、惊惶之感的行为表现。如存在此类恐吓他人的行为,当地公安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采取行政拘留等相应的惩戒措施;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从而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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