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收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吗
属于。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从诉的类型看,可以分为三种,即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怎么写
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是由收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向当地法院提交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请求。此申请书旨在说明他们希望终止当前的收养关系。在拟订该份申请书之时,务必明确以下几个关键元素:
首先,详细列明当事人即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具体包括各自的姓名、性别、生辰年月日以及身份证号等等。
其次,包括关于收养关系建立的时间、因果关系等背景知识的全面审视。
再者,对于解雇收养关系的动因进行深究,其中包括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家庭环境的变迁等等。除此之外,申请人对此事项的后续关注点也需要包含在内,如解除收养后与关联财产、生活安排等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了住所选择、资产分配、日常生活费用等等。
最后,等待各位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注明申请日期以备查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确切地说,所谓变更之诉,就是指当事人恳请人民法院对其与对方当事人当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或者消除的诉讼行为。根据诉的种类划分,我们可以将其进一步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给付之诉,第二类为确认之诉,最后一类则为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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