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有精神病女方两次起诉离婚怎么办
若其中一方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疾病,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并不一定会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法院则可能考虑予以离婚判决:在结婚前医生并未对其患有的精神病进行告知和治疗,而婚后经过长期医治也未能治愈;或者在婚前当事人已知自己或对方患有某种程度的精神疾病,却仍然选择结婚;再或者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共同生活时期,有一方患上了精神疾病且治疗不见成效,持续时间较长。在以上几种情形下,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破裂,从而作出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男方有精神病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当夫妻中的男性患有精神疾病,涉及到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时,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将小孩交由身体健康且有能力照顾他们的一方来抚养。
然而,若该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具备照顾及抚养这位精神病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与实力,同时得到配偶的同意,也可考虑由该监护人为这些未成年子女提供养育支持。
或者,假如该精神病人的配偶确实存在不适合带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状况,那么孩子也可以交给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来暂时性地代为抚养,但是在此之前必须与监护人充分明确协商,征求他/她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若一方当事人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疾病,那么法院并不必然会宣判离婚事宜。然而,倘若出现了如下几种状况,法院则极有可能考虑准许离婚的请求:在婚姻缔结之前并未如实告知或者接受相关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以及在婚后长期接受治疗却未能治愈的情况;在婚前已经知晓自身患有精神疾病,但仍然决定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以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幸罹患精神疾病并且经过长时间的治疗依然无法痊愈的情况。在此类情况之下,法院往往会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严重破裂,因此可能会做出准许离婚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