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公证书乃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之请求,依法审慎证明其与待领养子女间成立合法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实可信且合乎法律规定的活动。在申请此类关系公证时,当事人需向公证机构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首先,需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其次,收养方要递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记录、表明收养意愿的申请书、详细的婚姻状态报告、无子女证明等相关资料。若涉及其与被收养者存在亲缘关系的情况,需提供亲缘关系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确认其未患医学意义上认为不能提早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再者,送养方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1)若为子女生父或母者,需提供因特别困难无力抚养同意送养之书面声明、婚姻状况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和户籍薄;
(2)若因子女生父母死亡而成为送养人,须递交子女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具有监护权的证明文件、表示同意送养的明确陈述、个人身份证和户籍薄;
(3)若为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作为送养人,则需提交两者同意送养的相关证明,涉及到被收养人的出生日期、地点以及身体健康证明材料。如果知道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信息,应当提供关于他们的详细信息。
《公正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而且要本人亲自办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二、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收养关系的双方必须亲自前往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必要的登记程序,同时需准备好所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与证明材料。
当民政部门收到有关收养的申请时,将会对收养方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若其满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则可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即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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