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若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失踪或者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在接到案件之后,法院将采取合法的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人传达诉讼信息;
如若被告人仍然未能寻获,那么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审理并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
然而,当配偶一方下落不明长达2年之久时,另一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在此情况下,尽管已经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法院仍有可能判定准许离婚。然而,如果配偶下落不明的时间未达到2年,且尚未被法庭宣告为失踪人,同时又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足以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法院一般不会首先判定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离婚
若有一方当事人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那么另外一方可以选择向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居地区域所在的法院进行起诉。
若原告在户籍地和常驻地址上存在冲突,那么便应向原告之常居区域内的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在起诉成功之后,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将会采用公告形式将起诉书、诉状等文书发送给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期限届满意味着送达流程已结束,此时法院将安排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经过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法院如果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那么便会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假如法官认为感情基础尚未完全破裂,那么此次诉讼并不会引发离婚结果。
当被告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时,另一方可以首先提出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员的申请,之后才有权发起离婚诉讼。
此时,法院将依据实情判断并作出符合法律道德规范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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