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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案件过了6个月就没事吗
治安违法行为若在六个月之内未被公安机关察觉到,其将不再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所定下的规则。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六个月时间”是从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若此类行为为持续或间歇性倾向,那么就须以行为结束的那一天为准进行计算。而所谓的“治安案件”,是指那些违背了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维护和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并因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应接受治安行政处分,且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二者之间,不能混淆不清,更不可以合并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治安案件过了办理期限还会追究吗
在治安案件处理方面,虽然已经超出了法定的办理期限,但仍然有权进行追责。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在受理治安案件之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十日的有效期。
因此,尽管可能超过了办理期限,公安机构仍然保留了对案件追责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