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如何确权和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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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此环节,需先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用地申请。随后,该组织或委员会将召集成员或村民大会,讨论您的申请。若会议达成共识并得到广泛支持,组织或委员会将上报至乡(镇)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和审批。这一流程确保了决策的透明性和合法性,有助于保护村民的权益和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宅基地如何确权和继承

一、宅基地如何确权继承

在此环节中,您需首先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控制村民事务的村民委员会提交您的用地申请。接下来,将有义务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集其所有成员参与的全体会议,亦或是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的全体村民大会,对您所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一旦上述公民会议达成共识并取得普遍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必须将这一决定上报至乡(镇)级权限的人民政府进行严谨审核及审批程序。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宅基地如何公证给一个人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每位农村村民只能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

故而当某位农民家庭出现同时拥有两块宅基地且其任何一处宅基地面积均已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设定条件时,该农民家庭应当主动将多余的宅基地上的住宅交还给农村集体组织,由其进行合法回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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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继承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问题解答如下,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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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农村宅基地要如何确权?
[律师回复] 对于继承农村宅基地要如何确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超面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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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农村宅基地该怎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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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农村宅基地该怎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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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老房子是爸妈建的,家里两兄弟,哥哥一家是农村户口,我2008年在县城购房,为了小孩读书户口迁至县城,去年为了贷款把户主名更改为哥哥的,原先是妈妈的户主。今年测量宅基地确权签名要怎么签,我有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继承权的特性
继承权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权公证继承权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不可转让的。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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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继承权的特性继承权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继承权公证继承权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不可转让的。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我明年就要结婚了,我爸在村里有一块宅基地,请问出嫁女宅基地能否继承,可以继承吗,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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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村合并、村组分开对土地确权会不会有影响?
不管村怎么分,你家被分到哪个村,大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的确权程序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大家在现在所在的村正常确权即可
2、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会不会影响确权登记?
情况一:土地流转后,土地承包户与现土地经营户对需要确权的承包地没有纠纷异议,承包户可要求正常测量确权
情况二:土地确权期间,承包户与经营户对承包地存在异议,直至纠纷得到解决,才能进行下一步确权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土地流转后,土地确权证的户主应还是原承包户,不会变更,所以承包户切勿被忽悠
3、承包地实测过程中存在“测多测少”的误差,会不会对农民有影响?
在测量的过程中如果测量的实际面积比以前登记面积要多,维持原承包面积不发生变化
如果测量的实际面积比以前登记面积要少,按现在实际测量面积进行登记确权,并把原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加到新的《农村承包地确权证》后
4、有些农村地区响应退耕还林政策,退耕还林后的承包地还能不能进行确权?
关于这个问题,近几年其实还比较普遍,这涉及到农村实际的土地性质问题。如果退耕还林后,当地的土地性质也随之进行了改变,按照正常的程序应该给农民颁发林权证。也就是说这部分土地不再属于承包地范围,因此无法进行土地确权
5、户口已经迁出农村,相关承包地可不可以进行确权?
如果户口迁至其他农村地区(比如出嫁女),但在它村没有获取相应的承包地,可以对现有的承包地进行正常确权;但是如果户口迁出并在户口迁出地有承包地,则将原承包地收回,无法进行确权
如果户口迁至城镇地区转为非农户口,承包地将直接被村集体收回,无法进行确权;如果迁入城镇,但无固定的收入经济来源,仍保留原有承包地,并可以进行正常确权
6、承包地户主已去世,如何进行确权?
承包地户主去世,承包地的户主所在户籍下的子女享有第一直接继承权,直接进行过户登记确权即可;如果承包地户籍下无人,承包地将直接由村集体收回
7、附属地可不可以进行确权?
有些农村地区已经完成了土地确权,但是村里有部分土地因为处于流转状态无法进行土地确权,在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重新再次获分相关土地?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村集体会把这流转到期的承包地分给农民种。但是只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的附属栏进行填写补充,这种情况农民拥有土地的耕种权,但是如果村集体要收回随时可以收回,因为承包权还是属于村集体,按照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
8、二轮承包地如果弃耕,可不可以进行登记确权?
如果没有书面申请放弃也没有人继续耕种该承包地,不予确权,土地由村集体收回作为待定土地处理;
如果提出书面申请,土地由村集体留为机动地使用;
如果让其他人进行土地耕种,只能将承包地进行原承包方确权;如果原承包方户口迁至城镇,则土地被村集体收回作为机动地。
9、外出打工无法回乡进行确权怎么办?
可以委托他人帮忙确权;如果没有委托人,同时村委会也无法与承包地户主取得联系,该承包地将暂由村集体作为机动地管理。
10、承包期的权属问题存在纠纷矛盾,经村委会调节无果将暂不进行承包地确权,直至双方无争议后方可确权。
1
1、承包地被国家征用、占用的部分将无法进行确权;如果只占用部分,可对未占用部分进行确权。
1
2、“四荒”土地如何进行确权?
通过“拍卖、招标、协商”等途径获得的农村承包地,只签订相关承包地合同,在合同生效30个工作日后,承包方上交相关承包土地的证明材料至乡镇政府;再经过层层上报,下达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
3、农村耕地承包户的家庭出现分户的情况,如何进行承包地确权?
按照分户以后原户籍下人口人均所有的承包地进行分户登记即可。
1
4、登记证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到期时间
由于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延30年,因此所以承包地确权证的统一土地承包期到期时间为205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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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行开垦耕、自留地、园地暂时不可以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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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后宅基地怎样继承,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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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可以确权吗?
[律师回复] 赠与方(下称甲方):受让方(下称乙方):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为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该宅基地”使用证号为“”。“该宅基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该宅基地上无任何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二、赠与情况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宅基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各人所有。
四、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年龄问题乙方可不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六、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
七、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赠与方:年月日受让方:年月日证明人: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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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否继承,宅基地的补偿款可否继承?
[律师回复]
一、宅基地可否继承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能否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组织所有,不属于继承的财产之列。所以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不能继承的。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长期占有和使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上诉法律可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使用权人死亡后,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继承人可以基于对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已拆除,那么继承人将无权继承。
二、宅基地的补偿款可否继承宅基地的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而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继承要区分下列情况: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该继承人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
(二)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现在因为农村开发的原因,大家不仅关心宅基地的继承问题也关心宅基地补偿款的继承问题。但是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有所区分,因此得到的答案也有所不同。要注意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附着物及其补偿款是可以被继承的,如果该继承权利被侵犯,请向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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