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接受戒毒的人员进行什么处理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只会对其进行严肃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严格的戒毒治疗,而非采用法律约束的手段予以处罚。我国始终积极倡导并实施各种有效措施以协助吸食毒品的人员克服毒瘾,同时也尽力通过教育和拯救的方式来改变他们的人生轨迹。
面对已成毒瘾者这一特殊群体,我国规定其必须严格遵循并接受强制性的戒毒治疗。同时,为了确保那些自愿戒毒或需要继续戒毒治疗的患者能够得到更好的帮助与支持,我国还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政策,如要求戒毒患者必须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社区戒毒,若其在常住地有稳定的居所和休闲设施,则可选择在该地区接受社区戒毒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二、自愿接受戒毒的人员进行哪些处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凡是有吸食或注射毒品行为的公民,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然而,当吸毒者能够积极主动地前往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注册,或是到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疗机构来接受戒毒治疗时,我们便不再对他们施加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第三十八条,那些已经形成毒瘾的禁毒工作人员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构有权发起并执行强制性隔离戒毒的命令: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治疗的;
(二)在社区戒毒治疗过程中仍然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合同规定的;
(四)经过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阶段之后,再次因吸食、注射毒品而面临法律问题的。
当然,如果禁毒工作人员毒瘾极其严重,那么即使通过社区戒毒也无法根治这种疾病,此时我国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性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那些自愿选择接受强制性隔离戒毒的禁毒工作人员来说,只要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就可以进入专门设立的强制性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治疗和康复。
《禁毒法》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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