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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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若权利人已实际占有,法律行为生效时物权即具约束力。若动产被第三者占有,所有权人可要求其返还以替代原定交付。动产物权转让需实际交付,也可约定继续占有,物权自约定生效时生效。设立、转让需实际交付,但特定动产如船只、飞机、机动车的设立、变更、转让、终止,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在动产物权即债权形成之前的设立、转让阶段,若在这期间内,权利人已经实际占据了该动产,那么当法律行为正式生效之际,其物权也会随之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动产物权设立、转让过程中如果先被第三者占有,则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该第三者返还所占有的动产以替代原定的交付模式。当涉及到动产物权的转让事宜,出让方必须按照约定把该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手中。倘若双方达成共识,同意由出让人继续拥有对该动产的占有权益,此时,物权将会从双方约定义务正式生效之日起生效。总的来说,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均需建立在实际交付之上,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则不得在此限之内。就以下几种特殊物权而言,如船只、飞机及机动车等,它们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终止事项,未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批准手续,均不得对善意第三人具备对抗性。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物权的占有改定有哪些意思

我们来谈谈动产物权的占有改定这一概念吧。

在动产物权的转让过程中,如果双方协商决定由原出让者仍继续保持对该动产的占有,那么他们之间的合同便在协议生效的那一刻开始产生效力。

此类情况被称为占有改定,这是因为转让方会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权利交给受让者,以此替代原本需要实际转移的金属物品的所有权。

为了确保占有改定的有效执行,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就移转动产物权的事宜达成共识,这种方式通常是通过签订买卖协议或设立让与担保的形式来实现的;

其次,双方还需要有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来支持受让人获得动产的间接占有权;

最后,让与人对标的物已经实现了直接或间接的占有,否则无法进行占有改定的操作。

例如,假设甲将他存放于乙处的某个物品出售给了丙,与此同时,他又和丙签署了一份借用合同来代替实际交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乙就是直接占有者,而甲和丙都是间接占有者。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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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
1.合同的本身无瑕疵,履行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2.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在书面确立债务形成后转让为第三方履行时,首要的条件是合同的本身无瑕疵,履行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因为预设债务转让约定并非是的合同,而是依附在其他的合同中,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债务由第三方承担,此债务是预设性的,只有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对第三方才有约束力。其次是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如出现这种情况,风险责任最终会归责于债权人,使债权人利益受损。
故合同的三方在确立债务转让时,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合同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实施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内容的约定相一致,这样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维护。
所确立的合同中,在实施的各个环节有多处约束和监督,其中一个环节出现了错误,则易导致合同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所应严格确立的施工主体资质,施工工程质量、进度、验收、交付使用、工程款的支付等各个环节均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第三方才应承担还款义务。而在实施过程中,其中一个环节出错,则易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对所损失部分则三方未作约定,导致第三方对合同的损失部分不承担责任,三方所确立的预设债务转让也不再对第三方有约束力。
因此,在预设债务的合同中,应当是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容易理清的借贷合同或事实比较清楚的货款合同,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合同或其他较易引起争议的合同,则不易适用。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双务合同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当事人在债务转让合同所确立第三方承担责任,则是为了便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在合同签订时,三方当事人往往错误地理解了债务转让,认为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由第三方承担还款义务。从法律关系上讲,这种约定应是第三方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担保,而对于债务人并无免责权,第三方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偿还。
该种约定显然不是预设债务转让,是事实担保关系,尽管约定的并不明确,但法律上仍视这种情形不是加入行为,而是担保行为。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区分这两种法律关系,以免混淆而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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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如何设立,质权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权如何设立,质权的效力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权如何设立想要设立质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二、质权的效力有哪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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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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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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