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若企业向个人筹集资金,其适用的利息不能在税收体系内进行事先扣除,此举可能对出资者造成损失,因此被视为违律行为。倘若出资者在提供借款时已经先行扣除利息费用,则应按实际借款金额偿还给借贷方,同时以所得的利息作为计算依据。在此过程中,为了维护双方权益,应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额度、利率水平以及债务期限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违反什么
在我国,自然人与非金融类企业(下称“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通常被归类为民间性质的借款合同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间在表达意愿时明确真实,其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便可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若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该借款协议则应视为无效:
首先,企业以借贷的名义向员工进行非法集资;
其次,企业以同样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开展非法集资;
再次,企业通过借贷的方式向社会大众发放贷款;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也将导致借款协议的无效。
此外,如果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了合同订立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将被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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