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短信催收方式:主要针对于初期信用卡用户在还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逾期现象,通常是指在逾期后的7至15日内发生的情况,此时短信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提醒方面;
2.电话催收方法:主要针对的是逾期时间超过30日且已经跨越了一个账单周期甚至更长时段的客户,此时需要通过电话进行催促并提醒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3.上门催收策略:主要应用于逾期时间超过90天以上的情形,银行将会依据情况调配相关催收团队前往持卡人的居所或者工作场所亲自进行款项的追讨和收取;
4.法律诉讼途径:当逾期时间超过半年时,银行将会启动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对持卡人实施强制性的还款行动;
5.外包催收方案:这是针对超过1年以上逾期未还的情况而制定的策略,银行则会将这部分逾期借款进行集中整合,再以折扣价格转让给专业的外包催收机构,由他们负责催收这些逾期未还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1、平安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欠款客户进行追讨乃是一种合乎规定且并不违法的行为,但其合法性却无法得到法律的强有力支持。
这实际上是一种合法的合作关系。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借款人务必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中的相关条款可知:
第六条中所描述的情况,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核定信用额度或者期限频繁透支的,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还款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情景中,无论透支金额大小,只要大于或等于1万元人民币,就应当视为构成了刑法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而如果透支金额处于1至10万元之间,那么这个数值便应被认定为刑法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而当透支金额介于10至100万元之间时,则应当评定为刑法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所谓“恶意透支”的数额,其实就是在第一款的规定范围内持卡人拒绝偿还或是尚未偿还的实际数额,并不包含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由发卡银行收取的那部分款项。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法定条文,对于信用卡侵财犯罪行为,无论涉及金额多大,适用以下量刑标准:
对于情节轻微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2万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若情节较为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判处5万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
而如果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被处以5万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犯罪行为:
(一)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件申办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性的消费;
(二)恶意损坏、废弃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三)盗用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四)超出信用卡透支额度或者时间限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缴后逾期还款超三个月,构成恶意拖欠透支。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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