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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能否是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非常抱歉,这是不可行的。分公司乃是公司于其注册所在地之外另行设立以进行特定营业行为的办公场所。分公司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能被视为行政处罚的承受方。相反地,对于分公司所涉及的违规行为,应采取措施追究总公司的法律责任,原因在于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法人的地位,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自然而然地将由公司全权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设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设立法人所需满足的基本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设立。
这其中的“依法”不仅要求在设立过程中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还需确保法人在正式成立之后持续具备合法性的特征;
其次,作为法人实体,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唯有如此,才能使其具备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为之背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
再次,法人实体需要拥有自己专属的名称以及组织结构体系,同时也需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
这里所提及的名称,通常简称为“字号”,而营业场所则被视为企业日常运营及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空间载体,同时也是法人作为独立法律实体的法定住所所在;
最后,法人实体还需拥有足够的独立性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法人应全权以其所有的资产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由法人本身独立地作出决定并予以履行的。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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