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处理保险售后纠纷
针对保险行业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冲突与纠纷,可以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进行处理及化解:
首先是协商和解,这要求在纷争出现之后,相关各方能够切实诚恳地进行对话,互相作出一定程度的退让,最终达成一个能够被各方共同接受的和解协议;
其次是仲裁,通过由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以解决保险领域的纠纷问题,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在明确事实真相以及责任归属的前提下,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者裁定。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于保外就医期间再度从事犯罪行为者而言,这种行为被视为严重偏离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立即将其收监。
当犯罪分子在接受保外就医期间再度从事犯罪行为时,相应机构应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就其新犯之罪做出裁决处罚。
同时,也需据此判定该罪犯前罪尚未执行完毕之刑期与后罪已判之刑期,参照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以制定出最终的执行刑罚方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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