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立遗嘱
遗嘱订立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此种形式的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执笔,签署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份、月份和日期。
2.代书遗嘱:这种遗嘱的订立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出席,其中一人代为撰写,同时需要在遗嘱上注明相应的年份、月份和日期,且需要由代书人、其余见证人及遗嘱人均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3.打印遗嘱:此种遗嘱同样需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4.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也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各自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具体的年份、月份和日期。
5.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设立遗嘱。但此类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当紧急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若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设立遗嘱,则先前设立的口头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程序而设立的遗嘱。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遗嘱人都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内容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此外,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所有且合法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怎样立遗嘱分财产
关于如何订立遗嘱以及如何对财产进行分配,这属于遗嘱人自身的权利,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此予以干涉,且这种权利不受法律强迫规定的限制,此为法律赋予遗嘱人的绝对自由处置其个人遗产的权力。
因此无论遗嘱中任何资产的分配安排,皆需由遗嘱人自行斟酌决策,法律并未设立任何义务性的规定进行强制干预与指导。
在此前提下,遗嘱人完全有权根据其个人意愿选择将财产留给任何人(包括非法定继承人),甚至将他们列入继承人行列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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