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会不会判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如果破裂了就判决离婚,否则判决不准离婚,起诉次数不是判决离婚的决定性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怎么办
若您经由第三次诉讼申请离婚而未得到法院判定离婚的裁决,可在六个月之后向同一法庭再次提出离婚诉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行对争议双方展开调解工作;
如若感情真的已经严重破裂,无法通过调解修复,鉴于此种情况,法院应批准离婚请求。
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者,经过调解仍无显著效果,则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离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男女双方中有一方曾出现过重婚行为或与他人共同生活居住状况;
(2)在婚姻生活过程中,一方有故意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另一方伴侣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女方有长期且多次的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5)由于其他的重大原因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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