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开庭第一次未判离,第二次是否可能判离
若原告在经历过第一次婚姻诉讼失败之后,再度发起离婚诉讼,能否赢得法庭的批准,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状况及情感冲突程度。
如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夫妻关系已经严重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法挽回,那么控辩双方都必须接受离婚的现实。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需要准备充足的材料和证据来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出现了不可挽救的恶化。
不论案件具体情况如何,争取法官认可的有力辩护都是必要的,这样可以增加胜诉的机会。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在首次的离婚诉讼中,法庭并未对原告的请求予以允许,而双方婚姻关系继续维持长达一年或以上,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再次向法院提出准许离婚的申请,并且这一申请应当被法庭予以尊重和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开庭第一次不判离婚,第二次可以判离吗
在实践中面临的第二次申请离婚是否最终被判定为离婚的条件,主要取决于配偶之间的情感关系是否已经彻底断裂、无法再修复。
如果经过深入理性地调查和论证之后,发现这种情感上的破裂已经无法挽回,那么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应该予以批准离婚。
因此,当进行第二次申请离婚时,当事人需要尽可能地收集和整理能够有力证明婚姻感情破裂的确切证据,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全方位地做好准备工作,这样才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赢得司法部门的认可与支持。
然而,若经历过第一次由法庭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又在之后的一年内持续保持分开居住的状态,其中任何一方此时再向法庭提出离婚请求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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