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获得奖励与减刑之间建立直接关联,而是规定了以下关于减刑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对于那些被依法判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如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纪律,积极接受思想改造,且确实展现出显著的悔过自新行为,或是有立功表现者,则具备减刑的资格;
另外,若有其中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都应该实施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任何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若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或损失,将被视为刑事犯罪,并判定犯者承担相应的刑罚:
轻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处罚,重则在三至七年内判处刑期并处罚金。
若犯者的行为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比如公司破产或重大财产损失等,那么其面临的刑期将会更长,惩罚也会更加严厉。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
(1)通过非法或不道德手段,如盗窃、收买、威胁、要挟等,获取他人的商业机密;
(2)公开、利用或授权其他人利用上述手段获取到的他人商业机密;
(3)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或他人对保护商业机密有明确规定时,违反这些约定或规定,公开、利用或授权他人利用自己所知道的商业机密。
此类行为如果实施者知晓或应当知晓,并已从他人那里获得、利用或公开了他们的商业秘密,则视作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商业秘密是指那些不公开发布的、具有经济价值、实用于权利人的且受到保护的技术以及经营信息。
而权利人,则是指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或是经过商业秘密所有者批准使用这些商业秘密的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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