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放弃质权”这一术语,特指质权人为追求自身财产权益的最大化,选择主动牺牲自己基于拥有质权所得到的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就质押物进行清偿的特权。
对于这种自愿放弃质权的行为,必须采用明确公开表达的方式进行。
质权自被质权人声明放弃之际起,将正式失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质权人在做出放弃质权的决策时,需以符合道德和法律法规为前提,确保此举不会对其他相关权益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害。
当质权担保的仅仅为主债权的全部债务时,一旦质权人作出本次放弃质权的决定,那么对应的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全部的保证责任;
而如果质权仅担保了主债权的一部分责任的话,那在质权人宣布放弃质权之后,保证人仅仅需要免除质权人放弃质权范围内相应承受的担保责任即可。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质权人能否放弃质权债权人放弃质权的其他担保人责任如何
“质权人放弃质权”这一术语,特指质权人为追求自身财产权益的最大化,选择主动牺牲自己基于拥有质权所得到的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就质押物进行清偿的特权。
对于这种自愿放弃质权的行为,必须采用明确公开表达的方式进行。
质权自被质权人声明放弃之际起,将正式失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质权人在做出放弃质权的决策时,需以符合道德和法律法规为前提,确保此举不会对其他相关权益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害。
当质权担保的仅仅为主债权的全部债务时,一旦质权人作出本次放弃质权的决定,那么对应的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全部的保证责任;
而如果质权仅担保了主债权的一部分责任的话,那在质权人宣布放弃质权之后,保证人仅仅需要免除质权人放弃质权范围内相应承受的担保责任即可。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人自愿放弃其质权”旨在对财产权益进行优化配置,为此而放弃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的权力。该行为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质权方能即时解除效力。然而,采取这一措施时必须合法、合乎法规,同时也要避免对其他人所造成的利益损失。倘若质权已经覆盖了所有债务,那么保证人就不需要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反之,如果质权仅仅涵盖了部分债务,则保证人只需要免除与其相匹配的担保义务即可。在做出这样的决定时,必须要遵循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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